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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3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9 03:31)     点击:1201

  保险利益原则3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为其定义。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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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为其定义。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在该保险法中,还列举了什么是保险利益,如:

  1、可撤销的利益是保险利益,偶然利益亦然。特别是,如货物买方已将该批货物保险,他就对该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尽管由于卖方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可能选择拒收货物,或将货物视作卖方风险。

  2、部分利益。任何性质的部分利益都是保险利益。

  3、再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对其承保的风险有保险利益,并可将有关风险再保险。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此再保险没有权利或利益。

  4、抵押贷款。以船货为抵押物的贷款,贷款言对其贷款有保险利益。

  5、船长和船员的工资。船长和船员对其工资有保险利益

  6、预付运费。预先支付运费的人对在损失后不能收回的预付运费有保险利益。

  7、保险费。被保险人对其得支付的保险费用上具有保险利益。

  8、利益额。如果将保险标的进行抵押,则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而抵押权人仅对抵押贷款合同下其所付的或要付有关金额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收货人或对保险标的有利益的其他人,除为了自己的利益外,得代表和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进行保险。尽管第三者可能已同意或应负责赔偿其损失,保险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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