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梅学兵
梅学兵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4228201010870436
  • 资格证号:
  • 地区:浙江-绍兴
  • 手机:15068571187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梅学兵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9 03:21)     点击:1233

  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发表评论
梅学兵: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梅学兵律师主页